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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发现公证机构或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行为的,可暂停受理该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并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行为进行处理。公证机构...
当事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未及时申请登记,导致房屋登记机构仍依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办理登记,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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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权利人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登记申请人和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分别按照房屋基本单元进行申请和登记。房屋的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摊位、车位(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申请人与提交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提交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已有记载不冲突;(四)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情形;(五)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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