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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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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应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执行期间仲裁裁决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履行期间未规定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 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裁决书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3、申请执行的事项,只能是裁决书裁定的范围,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依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从2008年4月1日开始,根据2007年10月28日通过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到了两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非诉讼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应报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判决规定的执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院一般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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