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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故造成旅客行李物品或托运物品受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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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交通厅解释,涉及渔船事故处理的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水利电力厅解释。
当事人对事故调查处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故的各项赔偿金及有关费用应在事故处理终结时按下列顺序处理:(一)死者的和伤者的急救、治疗费用;(二)打捞、施救费用;(三)死亡、伤残者补偿费用;(四)伤残者因就医发生的交通、住宿、护理等费用;(五)货物、行李物品损失补偿费用;(六)水上水下设施、船舶损失补偿费用;(七)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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