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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注明其国籍及所处...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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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2、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为原告。被告以外的行政相对人;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在诉讼开始后和审结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根据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方式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二、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行政机关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未被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但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和被告相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和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但由于第三人有类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和类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各自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但不同的。类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大多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与原告几乎相同;类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反诉,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类似被告的第三人也可能因其在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地位而受到这样的限制。当被告应当追加,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受到相应限制。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审判效力主要根据案件的原审确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依照法律规定,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再审案件中原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由院长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交审查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通知负责执行中止执行的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三)再审案件的处理。1、经审理再审案件后,人民法院认为原生效判决确实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原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内容做出相应的判决;二是人民法院通过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原生效判决。2、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后,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但不回避的;(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未经开庭作出判决的;(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不予判决的;(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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