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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对集中权查处违法建设时,需要规划部门做出认定意见的,规划部门应当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处置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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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其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三)及时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蝇孳生;(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承担。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设置临时充气拱门、移动灯箱(柱)、撑牌、气球、卡通造型、旗幡、布幔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
设置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亮度、照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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