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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12条:商业检查失职罪是指国家商业检查部门、商业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检查应检查的物品,误检查证明书、错误证...
商检失职罪立案标准是: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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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检查失职罪是国家商业检查部门.商业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检查的物品不检查,或者延误检查证明书,错误证明书,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不检查或延误检查证明书。错误的证明书,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出口,合同被取消,外商向我方索赔,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2、不检查或延误检查证明书,错误的证明书,不合格的商品进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3、3次以上不检查或延误检查证明书。错误的证明书,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和国家声誉。
商检失职罪立案标准是: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不检查或延误检查证明书。错误的证明书,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出口,合同被取消,外商向我方索赔,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2、不检查或延误检查证明书,错误的证明书,不合格的商品进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3、3次以上不检查或延误检查证明书。错误的证明书,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和国家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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