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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12条:商业检查失职罪是指国家商业检查部门、商业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检查应检查的物品,误检查证明书、错误证...
商业检查失职罪是国家商业检查部门.商业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检查的物品不检查,或者延误检查证明书,错误证明书,国家利益受到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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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商检失职罪以下标准备案:1、3次以上不检验、延误检验、错误证明,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或者国家声誉;2、不合格商品进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商检失职罪立案标准是: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商检失职罪立案标准是: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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