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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否有效

2021-04-01
此次法律作出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关于“三权分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满足了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改变了农业经营方式的需要。目前,我国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对此,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在分组审议修正案草案时,沈跃跃副委员长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这几年,国家支持农业发展,对承包地上有关农业补贴的政策不断出台,所以有必要对补贴费用的归属加以明确,以便更好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国家相关补贴政策落实好。”对于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如何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3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三、赋权第三方经营主体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第三方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刘振伟委员说。近年来,随着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全国人大代表李生在分组审议修正案草案时表示,要保障第三方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应该说,这也是对三权分置思想的一种体现。可以看到,此次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再流转”“经承包方同意,第三方可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等内容。在目前的实践中,很多规模经营主体都曾面对资金困扰,都很关心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问题。此次草案使用的“融资担保”概念,包含了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情形,既解决农民向金融机构融资缺少有效担保物的问题,又保持了与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一致性。草案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草案还规定,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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