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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对于你说的认定挪用资金罪该怎样定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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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或者开展营利活动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五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一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为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1个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30万元或者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8500元或者未退还资金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资金1、5万元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挪用资金罪量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5000元或未退还金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我们要注意的是,“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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