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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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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或被罢免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应当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管理规约样本;(二)通过招投标等法定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证明文件;(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配置图纸及证明文件;(五)房屋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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