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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了鉴定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 1、原办法规定,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确认书。司法鉴定委托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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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当事人委托行为合法,那么鉴定机构就应该接受委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检察机关、机关、人民法院对申请方的鉴定申请决定鉴定后,应当根据诉讼类型和案件情况采取不同方式选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刑事诉讼在侦查初期的鉴定一般由侦查机关直接指派或聘请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在侦查后期及诉讼中的鉴定则必须考虑申请方的意见。民事诉讼中进行鉴定委托要由人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司法鉴定申请书是本人申请,代表本人,交给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交给鉴定机构的。根据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根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问题进行检查、鉴定和评估的活动。司法鉴定应当采取书面委托的形式,提出鉴定目的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案件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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