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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属于被告,根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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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未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无相应证据。但被告的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除外。一般来说,被告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提供证据:1。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有争议,应当提出有关其职权依据的证据。2、关于行政程序的证据材料。程序合法性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此同时,合法的程序也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行政程序应包括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被告也应提供。3、被诉行政行为认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主要提供书面决定中记载的事实或者行政主体采纳行政案件档案的事实。4、自由裁量合理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处理案件往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众所周知,没有事实依据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因此被告应提供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证据材料。5、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外,被告向法院提供大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申请的事实;(三)在共同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告侵害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一)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在起诉前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并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提前处理或者逾期不予赔偿的证据材料。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在行政程序中提供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应当按照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正当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做出合理说明的。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4、原告和第三人也可以为上述1、2、3条规定以外的事项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5、原告和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除起诉时必须提供的证据材料外。因正当原因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无证据。(二)被告的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6、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作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无法控制的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被告未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无相应证据。7、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批准,被告可以补充相应的证据。8、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3)证据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书证原件,原件、原件、副本均属于书证原件。如果确实很难提供原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复印件或复印件,应注明出处,经本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簿、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附有说明材料。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提供原物。如果确实很难提供原物,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如果原物是大量的类型,则提供其中的一部分。1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相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如果确实很难提供原始载体,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数据应附有声音内容的文本记录。1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注明证人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地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盖章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13、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并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技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以及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得出的鉴定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14、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记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现场有其他人的,可以由其他人签字。1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提供的证据,应当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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