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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该按照下列要求来举证: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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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未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无相应证据。但被告的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除外。一般来说,被告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提供证据:1。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有争议,应当提出有关其职权依据的证据。2、关于行政程序的证据材料。程序合法性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此同时,合法的程序也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行政程序应包括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被告也应提供。3、被诉行政行为认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主要提供书面决定中记载的事实或者行政主体采纳行政案件档案的事实。4、自由裁量合理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处理案件往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众所周知,没有事实依据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因此被告应提供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证据材料。5、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外,被告向法院提供大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举证责任制度中最核心的内容,包括举证责任主体与举证责任范围。举证责任主体是指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对某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的主体,而举证责任范围是指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主体要负责举证的事项界限。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学界有如下几种观点:一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作出,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责任,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二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根据《》第32条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原告不负举证责任。”三是“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举证责任”原则。方世荣教授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比如,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举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这些都是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规定。对于第三人与是否有举证责任,学界却很少有人研究。对举证责任主体认识的不同,也导致举证责任范围的确定也不一致。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该按照下列要求来举证: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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