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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保险费(企业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诉讼费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结合诉讼费的种类,基本会计处理如下: 金融企业本身应承担的诉讼费列支于“管理费用——诉讼费”;代垫诉讼费暂挂账于“其他应收款——代垫诉讼费”科目下,待结案时,无论代垫费用能否收回,都将其账面余额结转到“管理费用——诉讼费”。实务中,一般将企业无法追回的代垫诉讼费作为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一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营业外支出”的定义: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失。 银监会监管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包括:政策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非上市的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等从2008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从2009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具备条件的可以提前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待转制完成后的次年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但不得晚于2009年。
付给法院的诉讼费和给律师的诉讼费分别记入到“管理费用---诉讼费”科目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后撤诉,法院退回一部分诉讼费,又要冲减“管理费用---诉讼费”科目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负数或红数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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