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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楚,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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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楚,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 其次,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权利,其生活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最后,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了裁决先予执行的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不能主动裁决采取先予执行。同时,仲裁庭要对申请人提交的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生活的证明材料进行合理性审查。
有正当理由的就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所以,有上述情形的就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劳动仲裁时,是不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先予执行的,因为先予执行的权利,只有法院能够行使。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行使。可以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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