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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或者未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可以延长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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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下列岗位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机关和参照管理的单位使用的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岗位;(四)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五)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订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失业人员;(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四)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内的就业困难高等学校毕业生;(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就业状况适时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下列岗位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机关和参照管理的单位使用的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岗位;(四)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五)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订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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