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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事一审案件审理期限正常情况下最长为一年零三个月,自立案次日开始计算。二审为六个月。而如果出现第九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情形,则...
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一种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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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北安市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安市润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城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安市润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开发在建设的房屋,现已被另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上述房屋,待另案执行时轮候执行。被执行人润城置业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万秀秀,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此案,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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