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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总公司与子公司是分别独立的法人,是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跟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同一人没有关系; 第二,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合意行为,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变更,尤其是在你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把你总总公司转到子公司,这已经涉嫌非法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你跟总公司的合同有没有到期?如果还在合同期内,涉嫌非法调岗;如果合同已经到期为续签,你在子公司上班即已经与新的用人单位(子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第四,如果上条情况成立,一是总公司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二是若你与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你在子公司工作期间,子公司没有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子公司需向你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第五,总公司与你有劳动合同期间派你到子公司,无论什么原因,应当与你协商。
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从我国上述立法体例看,虽然规定股东的变动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此处规定的“应当”的法律规范属于法律规范类型中的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应当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对交易关系当事人私人利益的冲突进行协调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只是提倡和诱导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采取特定的行为模式,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利益,犹如陡峭山路上提醒路人小心的指示牌这种倡导性规范的存在,是与我国目前大多数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相对较低,防范市场风险的意识较弱有一定的关系对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而言,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如果登记有瑕疵,按照商法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以认为登记是真实的,转让方仍必须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8、抚育费应定斯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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