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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2、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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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情况,需由救助基金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提出救助申请。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交通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申请书;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受害者近亲属申请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二)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交通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申请书;2、受害者死亡证明;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4、火化通知书;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我国依法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二)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事故后逃逸。也就是说,申请救助基金必须满足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必须依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亲属凭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通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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