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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
三、聚众斗殴罪的处罚 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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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乎对方人身是否受到伤害。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何为“手段特别残忍”,目无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司法实践中,更多是由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具体案情、世俗人伦予以认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释义》作了一个相对比较权威的解释,“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行为。此外,经过长期司法实践,司法实务部门对特别残忍手段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归纳,认为下列情形也可视为故意伤害中的手段特别残忍,如:将被害人伤害后又故意砍下被害人手脚或者伤害脚筋的;挖人眼睛致人失明的;割人耳鼻或刻骸骨的;持枪射击被害人生殖部位的;长时间暴力伤害折磨的;以爆炸、放火、驾驶机动车等危险方式或冷冻、火烧等极其残忍方法实施伤害等等; 三、在认定故意伤害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的问题上,决不能以出现的伤害后果是否特别严重来反推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伤害后果严重并不意味着伤害手段就是特别残忍; 四、本案,如你所述,如果只是在临时起意的犯罪中,使用利器一次性戳瞎眼睛,不属于特别残忍的手段。但如果是由预谋的故意伤害,且目的就是戳瞎对方的眼睛并为了达到目的,反复对被害人的眼睛进行伤害而导致被戳瞎的,则应属于“手段特别残忍”。
能,在打架斗殴中,一般情况下,双方都是出于主动的,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双方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属于故意伤害。不论是直接或是间接伤害他人,只要出于故意,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都构成故意伤害罪。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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