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程序标准。 (1)自诉人具备起诉的资格,即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告人为已满16周岁、有责任能力的公民。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立案条件主要是:(1)案件应当由本机关依法管辖;(2)经审查,案件来源材料(控告、举报、自首等。)确实存在犯罪事实;(3)根据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应移送主管部门。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不予立案。民事诉讼法院的立案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条的规定,起诉的本质要求是】1。原告是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以上情形只要属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定不立案。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可见,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三个。一个犯罪事实即已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违反刑律,构成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经客观存在,可以主观猜测。现有证据证明不是没有根据的。第二,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要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刑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应立案。属于自己的管辖。前面说过,公安机关职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必须管辖,还是不管辖,都必须管辖越权。综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点,无论对方是谁,即使没见过他,也不会影响立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4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9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