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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2021-11-29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可见,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三个。一个犯罪事实即已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违反刑律,构成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经客观存在,可以主观猜测。现有证据证明不是没有根据的。第二,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要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刑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应立案。属于自己的管辖。前面说过,公安机关职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必须管辖,还是不管辖,都必须管辖越权。综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点,无论对方是谁,即使没见过他,也不会影响立案。

相关法规

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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