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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破产申请前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
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谁能申请公司破产: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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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的执行,即为了保证个别清偿的实现,这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解除保全措施,意味着在债务人财产上施加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失去效力,该财产的法律属性恢复到保全措施实施以前的状态。管理人有权接管该财产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本法规定的保全措施的解除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当然效力之一,即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附加于债务人财产之上的保全措施自然解除,而不需要人民法院另行作出宣告保全措施失去效力的裁定。
破产受理即破产案件的受理,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企业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一种非诉民事案件,破产企业本身和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对于申请破产撤回能否再次申请的回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对相关企业的破产申请,也就是说破产企业和其债权人都有可能成为破产案件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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