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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劳动者工资

2024-12-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包括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但需给被执行人留有基本生活费。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扣留是指法院通知储存有被执行人收入的单位,禁止被执行人提取或转移该项收入;提取是指法院从储存单位取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那部分收入,以便交付给权利人。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农副业收入等。与被执行人收入有关的单位包括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及其他向被执行人支付各种收入的单位。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活费用,是保障其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切身利益的重要来源。因此,在决定扣留、提取收入时,法院应确保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以免因执行导致生活困难。这是民事诉讼法所体现的执行性质所决定的。 在扣留、提取收入时,法院应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办理。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有关单位必须一次性或分期提取一定的收入,并交给权利人或通过法院转交,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绝。 当工资作为储蓄存在时,与被执行人的其他普通财产一样,可以完全被纳入责任财产的范围。但当工资处于尚未发放状态时,工资是被执行人即将取得的收入,只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外的收入才能被当做责任财产执行。这是因为作为被执行人储蓄的工资,反映了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对该部分工资完全执行不会影响到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而被执行人的收入则属于被执行人的预期报酬,是被执行人从事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必须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标准的考虑下进行。 民事诉讼法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细致区分是原情执行、文明执行的内在要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n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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