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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的计算年限: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之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一)自雇佣之日起计算的情况:1、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4、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用人单位在搬迁到深圳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6、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从用工之日起算。(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的情况:除上述情况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的工作年数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即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1、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2、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1+50%)×N 3、因用人单位不订合同或合同无效赔偿金 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金2=医疗费用×25%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因《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且是新规定,所以只能从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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