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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形式的合同具备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则具备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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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故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人签章是确定背书的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故此属绝对应记载事项。关于背书日期,其是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49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指背书人之后手将记载有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票据法》第28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3条之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附有条件的背书及是部分背书。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有: (一)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填写的递交给保险人的要求保险的书面要约。投保单通常由保险人根据保险类别事先准备。投保人在要求保险时依所列事项逐一如实填写。 投保单一般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人身固保险的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2)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的坐落地点; (3)保险对象及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 (4)投保险别; (5)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 (6)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其中,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是关键事项。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一个完整的投保单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保险合同视为成立。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如果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前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投保单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据; (2)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如有记载上的不清或遗漏,投保单作为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补充; (3)投保人在其填写的投保单中如有告知不实,又不声明修正的,则投保单作为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只要有借款行为的,借款合同就是有效的。借款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主体合格,不存在欺诈、胁迫、借贷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情况。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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