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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拒绝配合调查取证被罚3万元

2022-10-26
近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拒绝配合法院调查取证的徐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罚款3万元。4月14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派审判人员到江苏省徐州市某科技公司调查取证。当审判人员将所需调查的证据清单送达科技公司,并要求其于当日提交清单所列证据材料时,科技公司作为协助调查单位,不仅不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反而以种种理由拒绝推诿,除提供两份已由案件当事人提交到法院的文件外,再没有提供法院调取证据清单中的任何证据材料。审判人员即日返回后,数日内也没有收到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4月17日,桥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科技公司罚款30万元。罚款决定书邮寄送达科技公司,科技公司仍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清单上所列的证据,直到2009年4月24日审判人员再次与科技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科技公司才于4月28日将法院取证清单上的证据材料寄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同时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认为,科技公司行为已经妨碍了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工作,桥东区人民法院对科技公司的决定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科技公司已经就桥东区人民法院取证清单上的证据调取并寄送该院,故应适当减少对科技公司的罚款数额,遂依法撤销桥东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决定对科技公司罚款3万元。「链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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