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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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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受伤进行工伤认定后,工伤医疗期满或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伤情稳定后,应到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评定伤残等级。评为1至4级的,享受伤定期残抚恤金待遇;评为5至10级的,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提交材料:1、到劳动局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申请表》一张,受伤职工填写,填写完整,单位盖章本人签字;2、携带《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张;3、携带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原件)4、确认工伤的首诊证明(复印件);5、工伤住院病例复印件;
如果是不给做劳动能力鉴定,只需耐心等待,因为过程较长。如果是不给做工伤认定,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等级要求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劳动合同的话,在一年之内向市级人社部门的工伤保险科申请认定工伤,之后在同一部门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再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协商不通,提起劳动仲裁。如没有劳动合同,则先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再从申请工伤认定开始进行其他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停发其工资,拒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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