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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死亡了就拿不到钱了)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单位破产或者撤...
坏账产生的原因有: 1、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有关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 2、国家信用监管方面法律漏洞:比如注册资本监管不严、非破产性终止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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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1.《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损失的核算在备抵法下,可以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金额百分比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2.《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三种情况可以全额提取。即: ①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 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的; ③逾期三年以上,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 3.《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①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②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③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④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以前有过当兵、服刑人员在服役、服刑期间将户口注销,待退役、刑满后重新申报户口,现在基本上不存在这种情况。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落后地区没有户籍概念,从不向公安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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