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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2022-05-11 1,345人已浏览
  • 祁萍律师

    祁萍律师专职律师

    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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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产生的原因有: 1、合同。合同是债权的主要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对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负责。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即使没有过错,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原因,也没有合同原因,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为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没有法律或者约定义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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