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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伤残退役革命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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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二)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三)、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五)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六)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检举、控告。
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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