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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伤残退役革命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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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应缴纳的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应当依法对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的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后,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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