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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上有两个以上抵押权人的清偿应视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
同一财产上有两个以上抵押权人的清偿方式应视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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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问题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抵押合同是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价值。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处理:第一,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抵押合同均没有办理登记的,则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之价款按债权比例清偿;第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的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这时如果抵押物的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在这种情况下并存的抵押权中,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合同同一日生效的,抵押权的顺序相同,不论设定先后,均为同一顺序1、《物权法》第199条规定。但是,由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无对抗效力,即使先设定的抵押权也不能对抗后设定的抵押权。3、《担保法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生效的先后时间为准。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物登记的日期。可见,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并依次确定抵押权的顺序、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从以上法律依据来看:“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担保法解释》第58条规定,我们可以再次看到登记对于实现抵押权的实际意义,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当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问题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抵押合同是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价值。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处理:第一,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抵押合同均没有办理登记的,则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之价款按债权比例清偿;第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的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这时如果抵押物的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在这种情况下并存的抵押权中,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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