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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股说明书、认购书、公司、企业债券招募方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制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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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股票交易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发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文件的;(三)利用募集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募集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2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2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判处非法募集资金2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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