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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违法用工情况,辞职没有补偿单位如果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况,以相关理由辞职,可以要求单位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补偿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加1赔偿是指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需要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用N+1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N指补偿金月薪,1指一个月代通金。虽然都是月薪,但内涵不同。n的月薪是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的月薪是解除合同前上个月的工资。基本上都是夸年度。一、无过失。n: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加上1个月工资的代通金。2、有过失,但不足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合同。仍然应该按1,处理。有重大过失的,可按39条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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