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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债务继承的原则

2022-10-17
原则:该协议不得违反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际法原则,其执行也不得危及新独立国家的经济平衡。规定:1983年《关于国家在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规定,在一国领土的一部分转入另一国,或一国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而组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者与另一国合并时,被继承国和继承国间的国家债务的转属,可经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应按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并顾及诸如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与该项国家债务间的关系等有关情况。被继承国解体而其领土各部分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除被继承国与各继承国间或各继承国间有协议外,被继承国债务应按公平比例转属每个继承国,并考虑各种有关情况。在国家合并场合,被继承国债务转属继承国。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不应转属新独立国家,除非两国间协议另有规定,但转属的债务须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和与转属新独立国家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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