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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赵XX,男,19XX年X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X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现为“XXXXX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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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男/女,族,19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女/男,族,19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诉不属实。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10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人:王XXX,男,汉族。 章X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王XXX、章XXX因原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1、原告起诉答辩人王XXX主体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郑州市XXXXXX配件商行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均为章XXX,王XXX只是个业务员。故,原告起诉王XXX没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答辩人章XXX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答辩人尊重原告的知识产权,但是答辩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主观上并无过错。 3、答辩人章XXX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有合法的来源渠道,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由XXXXXX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XXX目前已经到庭,可以出庭作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之规定,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的依据。 4、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产品构成侵权,涉案商标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没有权威机构予以认定。 至于涉案商标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原告只有自己单方证明于法无据。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并且涉案产品有正规合法的来源渠道,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____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事实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证据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适用法律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起诉量刑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意见。 辩护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律师、___律师 ____年__月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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