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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商标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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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答辩状范本: 贵院受理的原告山XX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现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1、被告使用“XXXXX”五个字作为字号与原告的“XXX”三字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存在冲突,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XXX”的商标侵权。 首先,被告使用的字号的名称为“XXXXX”,是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合法登记的字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字号不能单独的、割裂的来看,原告不应该把这五个字分成两部分来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XXXXX”的名称是一个整体,不应该被断章取义,而且被告使用的字体字形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且前后字体字形前后一致,大小相同,并未突出“X”、“XXX”、“XXX”等文字。 另外,虽然“XXX”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均有相似之处,但要判断被告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还应看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误认是指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在某种特定联系的误解。 要判断是否造成误认,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准,并结合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判断。 “XXX”为XX省XX市XX县境内的一个景点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较弱,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极小,仅仅凭借“XXX”三个字起不到任何区别指定服务的作用,必须借助特定的字形。
答辩人:赵XX,男,19XX年X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X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现为“XXXXX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XXX镇XX村XXX路XXX号。 被答辩人:XXX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2010年4月20日和2010年7月25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XXXX所购进的“XXXX”,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XXXX年XX月X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XXXX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答辩状 答辩人:,男/女,族,19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女/男,族,19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诉不属实。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10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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