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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 被答辩人:张XX,女,汉族,197X年XX月XX日生,住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
答辩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X号楼X单元XXX室,电话:81971XXX 被答辩人:姚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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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AA,女,汉族,1966年7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WWW号,电话:(略)。 被告:BBB,男,汉族,1956年1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XXX40号,电话:(略)。 被告:CCC,女,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XXX40号,电话:(略)。 被告:DDD,女,汉族,1926年4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XXX40号,电话:(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BB支付原告AAA因丰台区G村YYY处房屋和大棚拆迁所得补偿款261680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7月,原告AAA与被告BBB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9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AAA是离异,被告BBB前妻死亡,双方都是再婚。被告CCC为被告BBB与前妻生育的女儿,被告DDD为被告前妻的母亲。 被告BBB与前妻在2000年7月1日租赁丰台区G村YYY处进行种植养殖,后来,被告BBB与前妻在此处建北房10间。原告AAA与被告BBB结婚后建设房屋14间,其中在2003年9月在此地建设北房5间、在2004年3月份至9月份建设北房4间、南房5间。原告AAA与被告BBB结婚后,还在此处与ZZZ合伙建设了大棚。2012年此处的24间房屋和大棚被拆迁,24间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405平方米,大棚建筑面积被认定为780平方米。房屋按每平方米1800元补偿得到补偿款729000元,分给ZZZ 152280元,在BBB处576720元,原告应分168210元(婚后建设14件,原告分7间,168210元为7间房屋价值)。大棚按每平方米600元补偿得补偿款468000元,分给ZZZ281060元,在BBB处186940元,原告应分一半即93470元。综上所述,被告BBB应付原告AAA因丰台区G村YYY处房屋和大棚拆迁所得补偿款261680元。 因感情破裂,丰台区法院于2015年4月3日判决原告AAA与被告BBB离婚。现在原告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附:本状副本三份 原告:A A A 2016年2月19日 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
原告:彭xx,女,汉族,1949年7月2日出生,退休教师,住xxx号。 原告:苏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苏xx,女,汉族,1980年7月10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苏xx,女,汉族,1981年11月20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苏xx,女,汉族,1979年1月22日生,住xxx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xx20号面积为120平方米xx房屋;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彭xx系被告之母,原告苏xx系被告之父,原告苏xx及苏xx系被告之妹。原告苏xx为城镇户口,年,彭xx民办教师转正,户籍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告苏xx及苏xx和被告苏xx共一户,系农业户口。2002年1月2日,被告以户主的身份在原告苏xx、苏xx及被告共有的基地上申请建房,当时在册人口有原告苏xx及苏xx及被告三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四原告共同出资下,于2002年9月15日,建成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14间,原告及被告共同迁入新居。同年10月,原告因与被告不和,被告将原告逐出家门,致使原告搬回老宅基地。 原告认为,诉争房虽以被告名义办理建房证,但系原告共同出资,系家庭共有财产,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诉争14间房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是就对方离婚财产纠纷起诉状里请求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被告依法保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下面我们就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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