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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X号楼X单元XXX室,电话:81971XXX 被答辩人:姚某某,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7号楼2单元101室,电话:86763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较好,并不存在起诉状中所称的感情破裂。(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我与被告与1993年1月1日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该陈述符合实际情况,正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相近,爱好相同,才共同组建了家庭,一起经历了十几年的风风雨雨,直到现在答辩人仍深爱着被答辩人。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深感惊讶。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不务正业,与实际情况不符。答辩人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一直在北京数字通诚电子商务中心努力工作,自己辛苦劳累,从来没有怨言,怎么能说答辩人不务正业呢? (三)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在外乱找女人,对家庭不负责任,于实际情况不符合。 可能是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沟通不够,导致被答辩人猜疑答辩人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从而提起离婚诉讼。答辩人愿意与被答辩人通过交流沟通,相互体贴,相互理解,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 二、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二)女儿李颖杰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三)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7年6月19日
答辩状是一种常用的法律文书,是您针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您所认为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其目的是,使法官可以在前或审理中,很清楚的知道您对本次诉讼的态度,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事实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双方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答辩状应当列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内容是针对起诉状,提出自己认为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观点,即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机器设备对2003年12月18日至2011年11月11日间连续发生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2000万元,抵押物均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至起诉时止,被告××公司仅归还贷款本金2100万元,未能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如期还款,故请求:一、判令被告××公司偿还原告××银行本金9800万元、利息7376595.83元(计算至2009年6月21日)以及违约金43.6万元和此后至还清之日的利息。二、由被告××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原告××银行还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对被告抵押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 被告××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主要辩称,一、被告并非主观故意拖欠原告的银行贷款,而是2008年开始出现的国际金融危机引起的,应免除违约责任。二、被告尚未偿还的借款为人民币2710万元,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全部借款,其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违约救济措施”条款的约定,被告只有在违反《借款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约定的全部五项违约事件时,原告才能提前宣布贷款到期。而本案中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五项违约事件,所以要求提前偿还未到期借款的事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三、原告提出人民币43.6万元的违约金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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