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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体系]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考核评价体系,将专利的创造与应用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
[技术鉴定]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检测、鉴定。当事人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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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方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二)采用抽样取证的方式收集证据,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登记保存;(三)现场勘验、检查有关物品、场所和设施;(四)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标记等资料;(五)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六)调查与假冒专利行为有关的活动。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国家工作人员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擅自披露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专利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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