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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操作流程为: 1、通过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拟定并公布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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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1.农户 (1)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 (2)借款申请书; (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4)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5)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8)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9)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
(一)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 4、土地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二)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分别进行审核,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半个月内通知委托农户。 3、如决定接受委托的,村集体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半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发布公告,并上报县、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对外发布。 4、有意受让流转土地的,可在县、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规划书面申请。 5、县、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在公告期结束后,及时召集已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磋商。可以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流转合同草案,经委托人(承包户)与业主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必须是双反出于主观自愿而进行的,如果一方采用胁迫手段逼迫对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另一方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或者是直接撤销该承包经营合同。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1.农户 (1)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 (2)借款申请书; (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4)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5)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8)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9)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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