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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基本原则中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它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具体原则是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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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行政复议内容填写一般包括: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和电话。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和电话。 3、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权限。 4、申请书、委托书,应分别由申请人、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字。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注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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