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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答你的问题:1、首先又看到“胡说”大律师的发言,真的不明白,这种骗子为什么能生存下去呢!请各位朋友一起来抵制他吧我可以负责的告诉你他说的没有一条是对的!2、我么一个一个来看,关于你的工作时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标准工作制是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一周安排一天休息。从你单位的规定来看,表面上没有违法,因为1--5工作8小时,其中有1.5个小时是休息(先不管是否真的休息),那么每天工作6.5个小时,星期六再来上班,那么还可以上7.5个小时(40-6.5*5),在这个范围内不算加班,不算违法。那么从表面上看,单位做法没有错。所以你如果要维权,就要证明每天1.5个小时你是在上班,而没有休息。3、加班与值班的概念。这一点胡律师我真想抽他,用上海话说“卵不懂一个”。加班,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额外从事本职工作,算加班。值班是在劳动者非正常工作时间,由于公司需要,安排你从事临时的辅助的,非本职工作的劳动。比如国庆放假,你本来是销售人员,单位派你值班,你在门卫室结个电话,为进出公司的人登记一下的,这种和你本职工作不同的,属于值班。单位说的也没有错,值班不按照劳动法加班来算加班工资,单位可以自行制定值班的津贴。所以这里就要区分你是否在从事本职工作。4、只要是法定假日加班就要支付3倍工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法定假日加班可以调休的,调休只能是在非法定假日加班才能进行的。5、关于处罚并扣你工资,那个胡律师总算答到一点边,国家是规定可以从你的月工资扣除百分之二十的条款,不过对其解释为,你的行为要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矿工,迟到是否与造成经济损失划等号呢?不见得吧!就算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也是违法得,所以你要记住单位需要为“造成经济损失”举证,如果没有,那么就不能扣得工资。6、还有“员工不签署,他就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处置,不得加薪,并给予书面警告。”,毫无道理,不得加薪这个可以理解,也没有法律法规与之冲突,但是其他说法就没有法律依据了。7、律师不是每个人都精劳动法,相信律师不是上策,再说,有很多是劳动局内部的操作口径,律师就更不知道了,所以最好的是能认识一些劳动仲裁的人员,当然仲裁员中也有不少是新人,没什么经验,但是总体是不错的。PS:因为专业,所以信赖!PS:
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作了以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关于超过上班时间加班的劳动法有一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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