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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材料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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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房屋的租赁合同;还要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以及房屋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最后,需要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出租人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者当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地产证》(如房产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或者其他有效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有产权证明但无《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承诺书原件。 (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的证明书须经过公证或认证)。 (4)改变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5)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6)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须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8)出租用途为住宅的,需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二、承租人为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当地公安局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居住人为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承租人为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境外企业可提供《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留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手续,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事项需明确表述。 五、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 六、出租房屋不能按照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身份证明办理备案手续。
一、怎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分别到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并提验有关证件材料。(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租赁登记表》上提出审核意见。(三)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的5日内核发《房屋租赁证》。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需要什么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若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二)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如果属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三)承租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自己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有效的XX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个人,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个人,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登记注册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持租赁合同,及自己一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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