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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宣告后不能再申请破产重整,最迟需要在破产宣告前申请破产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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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宣告前,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称为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人。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的受理意味着债务人的私法和公法资格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破产宣告使债务人被称为破产人,加强了对债务人的限制。对破产人有以下限制:破产人有说明义务。为了方便法院和管理人调查破产财产和债权,防止破产人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破产人有义务应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如实陈述所有关于财产的询问;未经法院许可,破产人一般不得离开住所;同时,如果破产人有欺诈破产、逃逸、伪证等违法行为,阻碍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可以决定拘留;此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扣留、检查破产人的邮件或电报,限制破产人的通信自由。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破产宣告裁定也可能限制破产人在公法和私法资格。比如有的破产法规定破产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经理,有的规定破产人不得担任公职人员、律师、会计师、公证人等。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的债务人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称为破产财产。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财产已经成为一个完全以破产清算为目的的财产集合。除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认为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外,破产企业应停止所有经营活动。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宣告的效力对破产负责人的效力,作为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导致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此外,企业法人破产宣告不当然免除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破产法》一般规定,破产宣告的有效性应当与破产人董事或者其他负责人的财产有条件,使其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94条规定,董事因管理公司财产过失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导致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通过担保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破产宣告的效力不仅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相关第三人也具有相应的效力,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实现。
个人信用卡此时不能申请破产。如果我们不能偿还信用卡,它可能会被列入不诚实的黑名单,这通常会对出国产生影响。中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宣告破产。可以看出,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经营损失严重;二是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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