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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根据房屋使用现状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在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保证房屋的安...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定期检查、科学鉴定、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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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住建、城管、公安消防、财政、规划、物价、工商、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二)房屋所有权证、证或者其他相关产权证明;(三)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证件;(四)房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竣工、修缮、装饰装修、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资料;(五)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申请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申请人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规定资料的,由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检测。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出具鉴定文书,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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