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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应按照证明效力依次排列。这些证据包括: 1.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这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证据。 2. 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工资的支付情况。 3.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这是证明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据。 4.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这是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据。 5.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这是证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事实。 6. 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这是证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 7.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以上证据应相互补充,并结合其他证据加以判断,以全面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和内容。
无法提供工资证明,误工费可以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农民工工伤无工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以下是一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若要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请提交以下证据: 1. 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等证明工资的证据; 2.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 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6.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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