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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非法收养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非法收养指不符合国家《收养法》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包括: (1)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为非法收养。 (2)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所以违反这个规定收养的也是非法收养的收养行为。
由于非法用人单位与被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不确定为劳动法律关系,本文采用因工受伤事故(含职业病)和被用人单位的概念,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工伤事故和劳动者,旨在探索非法用人单位与被用人单位法律关系的本质。根据《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用人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根据2003年3月1日实施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分析,非法用人单位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应当取得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应当依法登记、备案但未登记、备案的单位;(2)已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三)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形式要求的,即未依法成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为非法用人单位。从这个判断可以得出结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未取得授权委托的分支机构,以及超范围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非法用人单位。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非法用人单位与被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是无效劳动关系,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可以是雇佣关系。因此,非法用人单位与被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是无效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竞合。这一法律关系竞合的定义对于明确非法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充分保护被用人单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判决文书判处一次性缴纳罚金的,在判决书指定期限内,犯罪人分几次缴纳的,应当许可;如果有一期或几期超期缴纳的,应当征得法院的同意。犯罪人在判决书的各期期限内缴纳的,亦为自动缴纳。如果其中有一期超期未缴纳,就可以进入执行程序强制缴纳。犯罪人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届满后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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