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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释制度的法律性质,为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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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释制度的法律性质,为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一)假释以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为前提 假释是特定条件下的提前释放,因此,它必然以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为前提。只有在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以后,才能对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作出评价,从而决定是否予以假释。 (二)假释以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为根据 在一般情况下,受刑人被判处刑罚以后,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完全执行,只有在刑满之时才能释放出狱。但如果受刑人在服刑期间有悔罪表现,表明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已经消除。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执行剩余的刑罚已经没有必要。为此,就产生了假释的问题。由此可见,假释是对受刑人的一种奖励措施
1、假释制度是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2、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分别依照刑法第71条、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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